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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研究】数字乡村是什么? 建什么? 怎么建? 补贴资金多少?
公众号 中小企业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2日 10:42:01

(网经社讯)数字乡村是什么?建什么?怎么建?补贴资金多少?

如何将数字乡村建设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已成为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课题。日前,中央网信办、农业农村部在浙江德清举办全国数字乡村建设现场推进会。围绕深入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分享了一系列可学可看、可示范可推广的经验。

数字乡村是什么

数字乡村作为一种新的乡村社会发展形态,是当今第四次工业革命工业互联网生态系统的持续性拓展。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首次提出了“数字乡村”概念。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以下简称《刚要》)。《纲要》指出:“数字乡村是伴随网络化、信息化和数字化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应用,以及农民现代信息技能的提高而内生的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和转型进程”。数字乡村建设行动的本质是以数字化技术为支撑,借由网络空间即卡斯特(Castells)所言的“流动空间”(space of flows)内无时间性之信息流动,实现城与乡、区域与整体在场与缺场等空间的资源流动与整合,从而促进高质量的城乡融合发展。

数字乡村建什么

为了更好地理解数字乡村如何建设,需要厘清数字乡村建设的任务是什么,以及在此基础上需要何种资源予以支撑,并以此来带动数字乡村建设的发展。

1.主要领域

(1)数字生产

数字技术作为一种全新的生产要素,与农业经济融合之后,可以对农业生产、管理经营、销售流通等全过程予以赋能,进而重塑农村经济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2)数字生活

在数字乡村建设中,数字技术可以有效重构农村生产要素,扩大农村数字生活的范围。首先,数字基础设施的完善是数字化服务的基础。各级政府大力推进互联网、数据中心、物联网等数字基础设施的体系化,着力打造一个多网互联、智能沟通、智慧监测的农村生活数字化模式。其次,数字化服务能够为农民提供个性化需求。

(3)数字生态

数字乡村建设中数字生态建设是绿色发展的基本要求,以数字技术来推进农村整体生态环境的优化,包括自然、人文及社会生态三个部分。

(4)数字治理

数字治理是推动现代基层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有效手段,使得乡村内外治理更加高效和智能。

2.资源要素

(1)网络资源

数字乡村建设中,网络资源是首要资源。所谓的网络资源指的是以互联网、物联网、信息技术集中构建的互联互通系统。网络的普惠属性,能够打通城乡之间数据、技术、政策等壁垒,促进生产要素的双向流动及互通。

(2)信息资源

信息是数据资源的内容体现,是数字乡村建设的主要资源。按照发布主题的差异,数字乡村建设中的数字资源可以分为政府、社会及个人三类。

(3)技术资源

技术资源是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等信息资源运用到数字乡村建设中形成的治理技术,包括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电子农务等具体的技术。

数字乡村怎么建

全国数字乡村建设现场推进会会议提出四项发展要求:

1.大力推进智慧农业加快发展,加大技术创新和示范推广力度

建设农业农村遥感卫星等天基设施,大力推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推进农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推广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运用,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种植业、种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加工业全面深度融合应用,打造科技农业、智慧农业、品牌农业。建设智慧农(牧)场,推广精准化农(牧)业作业。

2.大力推进农村电商提档升级,做好工程引领、基础建设、人才培育和品牌打造

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加强农产品加工、包装、冷链、仓储等设施建设。深化乡村邮政和快递网点普及,加快建成一批智慧物流配送中心。深化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培育农村电商产品品牌。建设绿色供应链,推广绿色物流。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赋能农村实体店,促进线上线下渠道融合发展。积极发展乡村新业态。推动互联网与特色农业深度融合,发展创意农业、认养农业、观光农业、都市农业等新业态,促进游憩休闲、健康养生、创意民宿等新产业发展,规范有序发展乡村共享经济。培育数字乡村建设人才。一是不断丰富农民数字生活价值内涵,注重构建知识更新、创新驱动的数字素养与技能培育体系,培养具有数字意识、计算思维的数字农民。二是加快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各级政府发挥作用,为农民提供在线培训服务,培养造就一支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人才下乡,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数字乡村建设;加强对农村干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广大农民的数字化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农民的数字化水平和能力,更好助力数字乡村建设。三是加速推动农民职业转换和身份转换。抓住数字乡村建设发展的重要窗口期,促进农民不断加强学习,成为数字化时代有文化、能创新、敢创业、懂管理、善经营的“数字新农人”。

3.大力推进农业农村大数据深化应用,加强数据制度、数据资源和应用场景建设

以大数据作为推进数字乡村建设的新抓手。加强数据制度、数据资源建设,在创新完善传统监测统计制度的同时,构建“空天地”一体化数据资源采集体系,大力拓展物联网、互联网等在线采集新渠道,推动建立政务数据、行业数据、社会数据、企业数据汇聚共享利用机制,加快建设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和“数字底图”。

4.大力推进乡村治理数字化创新发展,提升乡村治理数字化能力

不断提升乡村治理数字化能力、乡村信息服务水平和农民数字素养,持续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办好农民手机应用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对“新农具”的使用能力。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变革乡村治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利用新媒体功能尝试打造专属微信群和公众号,以便村民及时充分地了解政务信息、工程建设信息等,引导广大村民积极参与到农业农村发展的讨论话题,构建数字化监督平台,使得信息获取更加公开透明,提高乡村治理决策的科学性。

数字乡村扶持资金多少

中央投资规模: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建设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数字农业创新中心(分中心)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70%、80%、90%,且每个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

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50%、60%,且每个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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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答记者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财政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进行修订,制定印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财会〔2021〕37号,以下称《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制度》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度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为规范合作社会计工作,财政部于2007年发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以下称原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制度对于规范合作社会计核算、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合作社的不断发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有必要对原制度进行修订。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中央有关工作部署对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提出了明确要求。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要求以乡村基础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基本财会人员选配和专业技术培训为重点,提升农民合作组织的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和开展各类基本经济活动的规范管理能力。2019年9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11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提出抓紧修订合作社相关配套法规,完善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是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对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需求。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方式、联合社的管理等提出新的要求,有必要对原制度做出相应调整;同时,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和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资产类型、业务范围等有所扩大,涉税业务日益增多,有必要对原制度进行补充明确和修订完善,满足合作社经济业务发展的需要。

问:《制度》修订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对各方反馈意见是如何采纳吸收的?

答:2018年7月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们会同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对不同地区、涉及不同业务的合作社开展实地调研,并通过书面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合作社、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科研院校等的意见建议,全面了解合作社业务发展和会计处理需求,在此基础上启动了《制度》的研究起草工作,确定了需要对原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2020年3月,我们会同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吸收熟悉合作社会计核算工作的理论和实务专家,组成《制度》修订专家组,通过电话、书面沟通等多种方式就有关合作社业务和会计处理问题进一步深入研讨,结合前期调查研究等情况研究形成了《制度》讨论稿。2020年12月,在与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及时沟通、协调修订思路和内容,征求修订专家组专家意见等基础上,我们对讨论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草案。

2021年1月28日,我们印发了《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1〕2号),面向有关中央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各地监管局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部内相关司局意见。截至2021年11月1日,我们共收到79份书面反馈意见,其中27份反馈无意见,其余52份共提出314条意见建议。反馈意见总体认为,《制度》在原制度基础上做了较大提升,进一步明确了合作社会计核算要求,体例更为规范、会计科目更充实、涵盖范围更完备,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对推进乡村振兴将发挥积极作用。同时,部分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的个别账务处理、会计科目设置、报表编制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或建议。

征求意见结束后,我们对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逐条分析,并就修改过程中的关键问题会同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我部农业农村司专门研究,同时还与修订专家组进一步沟通并达成一致,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2021年12月,启动部内会签及报批程序,最终于12月30日由部领导签发。

问:修订《制度》主要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制度》修订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规范。针对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新增内容,《制度》相应地补充了有关会计处理要求。例如,针对以土地经营权、林权出资参加合作社的法律规定,增加关于土地经营权、林权出资的确认、计量等要求;针对新增的联合社组织形式,明确联合社应当适用《制度》,并对成员社收到联合社的盈余返还、盈余分配等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二是问题导向。一方面,对符合合作社互助经济组织定位、过往会计核算中已被实务广泛接受认可的做法,《制度》予以保留,并适当调整完善,以有序衔接、确保稳定。例如对“成员往来”等科目进行充实完善,对外投资暂不区分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等。另一方面,对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需要,补充完善有关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促进合作社精细核算,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例如引入“生物资产”的分类和核算要求,增设“累计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劳务费”、“应付利息”、“财务费用”等13个会计科目,补充充实涉税业务、财政补助资金的有关会计核算等。

三是务实简化。考虑到从全国范围来看,大部分合作社规模较小、业务单一,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因此,参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思路,在与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充分沟通基础上,《制度》在满足会计核算需求的前提下,适当保留相对简化的会计处理要求,力求简便易行、方便操作,例如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限于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等。

四是协调衔接。原制度涉及合作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两方面内容,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度》聚焦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并且与正在制定中的财务制度在具体内容上实现较好的协调衔接。此外,《制度》对于原制度中存在的不全面、不协调之处进行了修订,确保《制度》的内在协调衔接,例如,对资产负债表的报表格式、项目和顺序等进一步优化,增进可理解性;完善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的报表项目列报顺序,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对合作社盈余分配程序的要求相一致等。

问:《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制度》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

正文包括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收入和费用,盈余及盈余分配,财务报表和附则8章内容。第一章总则阐述《制度》的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会计基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等总体要求。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收入和费用,结合合作社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对相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等作出规范。第六章盈余及盈余分配对合作社本年盈余的形成和分配等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第七章财务报表对合作社会计报表类型、报表附注、编制要求、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作出规范。第八章附则主要规范施行日期以及与原制度的衔接问题,并对合作社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提出原则要求。

附录《合作社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主要规范会计科目的具体设置、核算内容和主要账务处理、以及会计报表格式与附注及其编制要求等。

问:如何做好新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新制度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范围内实施。为了确保新制度有效贯彻实施,我们将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为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在与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以及修订专家组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我们同步制定发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21〕38号),作为新制度实施的配套文件,为指导执行原制度的合作社顺利执行《制度》提供政策保障。

二是会同农业农村部做好《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指导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认识新制度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新制度执行的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新制度落实到位。

三是深入开展新制度的培训工作。2023年之前,我们将组织开展对省级财政部门等的师资培训,同时会同农业农村部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认真组织新制度的培训工作,使合作社会计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新制度。2023年新制度实施后,我们将紧密跟踪了解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回应实施中的问题,适时开展针对性的培训,确保新制度有效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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